田东职业技术学校非实名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田东职业技术学校第十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材料

 

田东职业技术学校非实名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适用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规范非实名制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构建一支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现特制定《田东职业技术学校非实名制教师管理办法》

一、非实名制教师的聘用原则

1.按需聘用的原则。聘用非实名制教师主要是由于某些专业课程现有教师难以胜任或短期师资不足,或特殊专业建设的需要。

2.择优聘用的原则。聘用非实名制教师主要是从社会和企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中聘任“双师型”专业课教师。

3.同步管理的原则。非实名制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在编教师同样的教育教学的职责,其管理和考核办法同在编教师。

二、聘用条件和要求

1、非实名制教师原则上应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教师任职资格具备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及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

2、师德师风良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

3、外聘教师的年龄原则上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工作。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4、聘非实名制教师的周工作量为1-18课时。

三、招聘、考核、聘用及管理

(一)招聘工作

由学校教务处向校长室提出申请,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组织公开招聘。

(二)考核工作。

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组织教务政教处等部门联合进行业务考核和面试,办公室组织体检。业务考核、面试以及体检合格者,报校长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向县教育局申请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三)聘用工作。

学校按照《劳动法》签订用工合同,上报县教育局备案.非实名制教师聘期1-5年,聘期内年度考核均称职以上的,可以在聘任期满后视学校工作需要续签合同.

(四)考核管理

教务处负责对用的非实名制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政教处负责对聘用的非实名制教师的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同在职教师,考核结果定级:优秀不超过15%,称职控制在75%左右,不称职不超过10%。

四、非实名制教师的待遇

(一)薪酬标准及其它待遇

1、月基本工资。标准为: 2140元。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以上,从第二年开始每月增加校龄工资25元,依此逐年累增。非实名制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从认定“优秀”等级的次月起增加月基本工资100元,享受时间为12个月。连续三年考核评为“优秀”等月基本工资从认定优秀等的次月起月基本工资上调一个档次

2、非实名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待遇与在职在编教师相同。

3、其它待遇。

)享受有薪寒暑假(以固定工资为基数)、劳动法规定的保险金

)同在编教师一样,参加工会组织,享受节日慰问金;参加年度(学期)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参加正常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晋升。

)和在编教师一样可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外派学习进修。

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技能等级证)可一次性奖励300元。

 五、聘用教师的管理

1. 非实名制教师由学校教务处、政教处负责具体的管理,向非实名制教师提供拟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或班主任工作;同时要组织非实名制教师学习学校教学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等考核评价和检查

2、非实名制教师考勤、课堂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政教处按月考核,月底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后造表报校长室,由财会室发放.

3非实名制教师要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根据其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奖励性工资、解聘等处理。

4.每年聘期结束,聘用教师要向聘用学校递交工作总结,并填写情况考核表,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受聘教师的工作效果做出全面评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办公室备案。

5.学校办公室对非实名制教师依据聘用合同实施管理,建立聘用教师档案,加强聘用教师管理。

六、聘用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1.聘用期满后,双方的聘用协议自动解除。

2.在聘用期内,非实名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聘:

(1)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校教学工作规范的,以及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等营私舞弊行为的;

(3)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的;

(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如因教学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应追究其本人相应的责任;

(5)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3.因个人理由提出不再聘用的,应提前30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报办公室审核备案。擅自离职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学校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本暂行规定从经职代会通过后开始试行,前面文件内容与此文件相冲突的,以本的规定为准如本规定与上级精神出现不一致时,以上级精神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学校与受聘教师协商确定。